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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平面布置防火要求

编辑:泰州优路教育时间:2019-01-06

(1)加气站、合建站的平面宜按贮存和经营的功能分区布置。

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2)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实体防护墙。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②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m

(3)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4)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人方便的地方。

(5)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6)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7)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

防火隔墙应为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不燃烧实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8)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m.

〔9)在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柴油贮罐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不宜将这两类贮罐分为地上、地下方式布置。经设置防火隔墙后,可按地曰上贮罐防火间距规定执行。

(10)在合建站内,宜将柴油贮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贮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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